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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县级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实施县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依法开展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执法检查,维护土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护土地使用者、矿产资源开采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5、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规定,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采矿权市场;制定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规定,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
9、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采与污染情况;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负责县域内地质勘查项目的验证及小型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管理,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库。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11、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12、领导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垂直领导。对国土资源相关的中介机构和其它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13、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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