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县级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实施县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依法开展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执法检查,维护土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护土地使用者、矿产资源开采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方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规定,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采矿权市场;制定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规定,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
九、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采与污染情况;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县域内地质勘查项目的验证及小型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管理,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库。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拔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领导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领导。对国土资源相关的中介机构和其它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基层国土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二、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
五、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六、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七、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有关工作。
八、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策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十、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十一、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十二、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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